定南县公安局
关于加强出租屋与流动人口管理的公告
为进一步强化出租房管理,从严要求落实出租房主体责任,筛查隐患,切实维护全县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江西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公告如下:
一、出租人、管理人的治安责任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报送当地派出所;
(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当地派出所备案;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二、报送途径及相关资料
(一)自租赁之日起3日内将纸质资料报送当地派出所。
(二)报送信息包括出租人、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的相关个人资料,以及出租屋地址、出租用途和租期。
三、未主动申报出租房屋信息的法律后果
(一)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在出租屋内进行“黄、赌、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明知承租人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利用出租房屋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危险物品,不及时制止、报告、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平安和谐的社会治安环境是我们共同的愿望,也是每位出租人的责任,关系到大家自身安全和切身利益,望广大居民大力配合和支持出租房屋登记备案工作,共创平安和谐美丽家园。
定南县公安局
2023年11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