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林业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
一、江西省林业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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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违法事项 |
法定依据 |
不予处罚适用情形 (同时满足) |
不予处罚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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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木材经营企业未 按规定建立台账 |
《江西省森林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木材经营企业没有建立原材料收购台账和产成品销售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自行改正或经批评教 育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 育,要求当事人签订承 诺书,并及时复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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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 (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 1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一) 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
1.初次违法; 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3.自行改正或经批评教育改正恢复原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 育、警示告诫,防止违 法行为再次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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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未经批准进入自 然保护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 (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 1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
1.初次违法; 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3.自行改正或经批评教育改正消除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 育,要求当事人签订承诺书,防止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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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 (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 1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三) 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
1.初次违法; 2.自行改正或经批评教 育改正消除影响; 3.事后能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 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防止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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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生态公益林保护标志牌 |
《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生态公益林保护标志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1.初次违法; 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3.自行改正或经批评教育改正恢复原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 育、警示告诫,防止违 法行为再次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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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擅自移动或者破坏古树名木保护牌 |
《江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擅自移动或者破坏古树名木保护牌的,由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1.初次违法; 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3.自行改正或经批评教 育改正恢复原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 育、警示告诫,防止违 法行为再次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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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在风景名胜区内 乱扔垃圾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 50 元的罚款;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自行改正或经批评教育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 育、劝导示范,防止违 法行为再次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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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未使用注册名称 销售授权品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自行改正或经批评教 育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 育、劝导示范,防止违 法行为再次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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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擅自占用或者移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设施设备 |
《江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或者移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自行改正或经批评教育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 育、劝导示范,防止违 法行为再次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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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未建立林产品生产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林产品生产记录 |
《江西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建立林产品生产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林产品生产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伪造林产品生产记录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自行改正或经批评教育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 育、警示告诫,防止违 法行为再次发生。 |
注意:此清单中未列明的其他违法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林业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不排除其他
不予行政处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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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江西省林业领域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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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违法事项 |
法定依据 |
从轻处罚适用情形 (同时满足) |
从轻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配套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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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非法开垦、 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 三倍以下的罚款。 |
1.毁坏公益林地 3 亩以上,或者其他林地 7 亩以上,或者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经司法机关决定不予立案、不予起诉、不予刑事处罚转为行政处罚; 2.配合林业主管部门查处,主动停止违法 行为; 3.在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按照《江西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且经验收合格。 |
《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三十二条 |
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二倍的罚款。 |
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当事人签订承诺书,并及时验收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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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擅自改变 林地用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
1.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公益林地 3 亩以上,或者其他林地 7 亩以上,或者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经司法机关决定不予立案、不予起诉、不予刑事处罚转为行政处罚; 2.配合林业主管部门查处,主动停止违法行为; 3.在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按照《江西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且经验收合格。 |
《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三十二条 |
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二倍的罚款。 |
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当事人签订承诺书,并及时验收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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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
1.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公益林地 3 亩以上,或者其他林地 7 亩以上,或者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经司法机关决定不予立案、不予起诉、不予刑事处罚转为行政处罚; 2.配合林业主管部门查处,主动停止违法行为; 3.在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按照《江西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且经验收合格。 |
《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三十二条 |
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二倍的罚款。 |
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当事人签订承诺书,并及时验收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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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非法人工繁育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属于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1.非法人工繁育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 动物,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 1 万元以上,或经司法机关决定不予立案、不予起诉、不予刑事处罚转为行政处罚; 2.种源来源合法,非野外猎捕所得,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未虐待野生动物; 3.配合林业主管部门查处; 4.积极补办人工繁育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三十二条 |
没收野生动 物及其制 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罚款。 |
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警示告诫,要求当事人签订承诺书,并及时复查。 |
注意:此清单中未列明的其他违法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林业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不排除其他从轻行政处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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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西省林业领域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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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违法事项 |
法定依据 |
减轻处罚适用情形 (同时满足) |
减轻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配套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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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盗伐林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1.盗伐立木蓄积 2 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 60 株以下,或者涉案林木价值 5000 元以下的; 2.主动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配合林业主管部门查处; 3.主动在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按照《江西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在原地或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树木且经验收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 条 |
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 |
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警示告诫,要求当事人签订承诺书,并及时复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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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滥伐林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1.滥伐立木蓄积 6 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 300 株以下,或者涉案林木价值 15000 元以下的; 2.配合林业主管部门查处; 3.主动在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按照《江西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树木且经验收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 条 |
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 下的罚款。 |
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警示告诫,要求当事人签订承诺书,并及时复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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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非法开垦、采石等活动致使林木受到毁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
1.致使一般森林林木遭受毁坏 6 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 300株以下; 2.配合林业主管部门查处; 3.主动在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按照《江西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树木且经验收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 条 |
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 下的罚款。 |
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警示告诫,要求当事人签订承诺书,并及时复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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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森林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毁林开垦、采石、采砂、取土、种果,或者封育期间在封育区域内砍柴、采挖药材、挖取树蔸,以及有其他毁林或者不利于森林植被恢复的行为,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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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在林木种质资源库、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地保护范围内擅自 |
《江西省林木种子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致使价值 500 元以下的林木 种质资源遭受破坏; 2.配合林业主管部门查处: 3.主动在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履行赔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 条 |
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造 成损失的, |
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警示告诫,要求当事人签订承诺书,并及时复查。 |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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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采伐重点保护的林木种质资源,或者擅自引进外来物种,致使林木种质资源遭受破坏 |
《江西省林木种子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二款规定,破坏林木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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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可以并处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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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假冒授权品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第七款: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1.违法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下; 2.在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 条 |
责令停止 假冒行为,没收违法 所得和种子,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警示告诫,要求当事人签订承诺书,并及时复查。 |
注意:此清单中未列明的其他违法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林业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不排除其他减轻行政处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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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江西省林业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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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强制措施事项 |
法定依据 |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适用情形 (同时满足) |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 措施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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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违反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封存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1.未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没有疫情扩散风险; 2.调入区域不属于重点预防区; 3.调运的植物、植物产品货值在 1000 元以下; 4.立即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 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第十 六条 |
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警示告诫,要求当事人签订承诺书,并及时复查。 |
注意:此清单中未列明的其他强制措施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林业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不排除其
他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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