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定南县林业经营收益权质押贷款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驻县各银行、保险机构,各担保公司:
为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现将《定南县林业经营收益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定南县林业局 定南县金融服务中心 2025年10月20日
定南县林业经营收益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丰富林地“三权分置”实现形式,落实林业经营收益权质押融资权能,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生态保护和产业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江西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区建设方案》(赣发〔2024〕9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经营收益权(以下简称“收益权”)是指除林地所有权之外的,林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或经营权拓展权能分置出来经营收益权,包含林下经济、经济林、林业碳汇、湿地环境、森林康养、森林旅游等非木质经营和获得补偿及入股、托管、合作收益的权利。
本办法所称林业经营收益权证是指由定南县人民政府批准,定南县林业局颁发至林业经营收益申请人,证明其经营收益权利的证书。
第三条 林业经营收益权质押贷款(以下简称“收益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或第三方依法享有的林业经营收益权作为质押担保,由银行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江西省林业金融服务平台(网址:https://fs.smfor.org.cn/,以下简称“金融服务平台”)是指江西省林业局建立的林业主管部门与银行、保险机构联网协同服务,森林资源调查、资产评估、担保保证等社会化服务机构受托服务,开展林权贷款、林业保险、贴息奖补等服务的平台。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化服务机构是指为林业经营收益权质押贷款业务开展森林资源调查、资产评估、担保保证等服务的机构。
森林资源调查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活动的企(事)业法人。
资产评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具有资产评估资质,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活动的机构。
担保保证机构包括融资担保公司和林权收储机构。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林权收储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常态化为其他林业经营主体以林业经营收益权为质押担保在银行融资贷款承担代偿收储担保责任,即贷款债务人未履约时,以履行代为偿还全部或部分债务为代价,对质押林权进行非竞争性收储的林业企业。
第六条 办理收益权质押贷款,借贷双方及收益权人应遵循诚信守法、公平公正、自愿协商等原则签订贷款合同和质押合同。提供贷款的银行为质权人,收益权权利人为出质人,申请贷款的为借款人。
第七条 林业经营收益权质押贷款合作银行机构为县域内的商业银行。
第八条 林业经营收益权质押贷款申请人应当是从事县域林业生产活动,符合合作银行机构贷款管理相关规定的企业和个人。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办理质押登记的部门是县林业局。
第二章 贷款要素
第十条 贷款对象。是指本人或第三人合法持有林业经营收益权证,并同意质押其林业经营收益权,具有贷款意向的企(事)业法人、村经济合作社(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农场)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十一条 贷款用途。贷款用途应符合林业或其他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第十二条 贷款期限。收益权质押贷款授信期限原则上应该控制在10年以内,且贷款期限不应超过收益权的剩余期限,应与林业生产经营周期相适应。
第十三条 贷款额度。收益权质押贷款额度应在综合考虑借款人/出质人的资信情况、收益权质量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和第一还款来源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收益权评估价值总额,质押率由借款人/出质人和银行机构协商确定,最高不超过评估价值的70%。
第十四条 贷款利率。遵循利率市场化原则,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银行机构定价政策的基础上,可予以优惠50个BP综合确定,并执行LPR机制。
第十五条 贷款银行应根据收益权的经营特征、权证期限、资金需求及风险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并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等贷款要素。以公益林(天然商品林)补偿收益权作为质押担保的,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公益林(天然商品林)补偿资金年收入的15倍。
第三章 质押范围和条件
第十六条 以国有单位所有的收益权质押贷款的,须经国有单位内部同意并形成书面决议,报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收益权质押贷款的,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形成书面决议,并于会议前15日将相关内容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但收益权已按股份到户的收益权质押贷款,必须经全体股权人签字同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村经济合作社(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尚须依章程规定的程序投票表决同意。
第十八条 贷款条件。申请收益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
(二)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具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
(四)借款人经营合法、合规,借款人为自然人的,自然人年龄须在18周岁(含)以上,且申请借款时年龄与借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65周岁(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借款人为法人机构的,应具备较为规范的财务制度;
(六)借款用途明确、符合政策规定;
(七)本人具有或具有他人同意质押的林业经营收益权证。
第十九条 下列收益权不得质押:
(一)未取得林业经营收益权证的收益权,公益林(天然商品林)补偿收益权除外。
(二)有纠纷的收益权。
(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质押的其他收益权。
第二十条 办理收益权质押贷款时,收益权存在经营纠纷、改变经营内容、流转及发生林木采伐等情形时,出质人应如实向贷款银行说明。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收益权质押贷款要恪守诚实守信原则,存在以下行为的不予办理:
(一)有骗(套)取银行信用、逃废银行债务或当期信用卡透支仍未归还行为或记录的;
(二)担任或曾经担任有骗(套)取银行信用、逃废银行债务行为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且对企业逃废债务行为负直接责任的;
(三)借款申请人有严重逾期行为或记录的,或当前有贷款逾期余额的,被列入反洗钱监控名单、制裁名单、电信诈骗名单等行内风险名单的或洗钱风险等级为“较高风险”及以上等级的客户;
(四)有嗜赌、吸毒等不良行为的;
(五)金融机构、金监部门作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办理流程
第二十二条 收益权质押贷款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贷款申请。借款人可通过金融服务平台或直接向贷款银行提交贷款申请和相关材料。直接向贷款银行申请的,贷款银行可通过金融服务平台推送相关材料至县林业局进行前置核查。
(二)前置核查。县林业局通过金融服务平台对申请材料或贷款银行推送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重点核查收益权是否存在经营纠纷、改变经营内容、已流转、已质押及所在林地发生林木采伐许可、抵押、区划调整、征占用等情形,并出具核查意见书并连同相关材料通过金融服务平台推送至贷款银行。未取得林业经营收益权证,以公益林(天然商品林)补偿收益权申请质押贷款的,县林业局出具的核查意见书应载明补偿收益详情。
(三)贷款受理。贷款银行根据内部信贷规定对借款人生产经营和征信情况进行调查,结合核查意见书自主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借款人。同意受理的,贷款银行应通知借款人委托相应的社会化服务机构开展收益权调查、评估或收储担保;对不同意受理的,可终止信贷程序,将申请材料退还客户,并做好解释工作。
(四)贷款调查。接受委托的调查机构对收益权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
(五)资产评估。接受委托的评估机构应根据调查数据及相关社会成本、收益情况进行估值,并出具评估报告。公益林(天然商品林)补偿收益权质押的,以核查意见书载明的补偿收益为准,无须开展调查和评估。对于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贷款项目,借款人可以根据贷款银行通知委托相应的社会化服务机构进行评估,也可由具备评估能力的贷款银行自行评估;对于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贷款项目,贷款银行可参照当地市场价格自行评估,但须保留评估依据备查且不得向借款人收取评估费。
(六)收储担保。贷款银行要求收储机构承担代偿收储担保责任的,可由借款人委托收储机构进行收益权调查和评估,并出具估值报告并提出授信建议。
(七)贷款审批。具体流程按照相关贷款银行内部规定执行。
(八)合同签订。借贷双方、质押双方签订贷款合同、质押合同。
(九)质押登记。质权人应会同出质人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将贷款合同、质押合同、调查和评估报告、身份证件和收益权证书等资料提交至县林业局办理质押登记手续。贷款银行应同步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中登网)对收益权质押情况进行登记公示。
(十)贷款发放。贷款银行、借款人根据贷款合同约定进行贷款发放和使用贷款。
第五章 质押后管理
第二十三条 银行机构在发放林业经营收益权质押贷款后,应监控借款人贷后资金用途,关注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及时了解收益权价值的市场因素和政策因素,持续评估质押权益价值,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贷款期间,如遇政策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林业政策、环保政策、金融政策等)或其他因素影响权益价值和质押有效性,需要求借款人追加担保,或采取相关保全措施。
第二十四条 在林业经营收益权质押期间,不可重复设置质押。
第二十五条 贷款发生不良时,借款人应与贷款银行积极协商还款事宜,达成还款协议。无法达成还款协议的,可依法依规通过竞价交易、协议转让、采收变现、划转资金等途径处置已质押的收益权,处置收益优先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出质人应积极配合质权人处置质押收益权。处置收益权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关于林地用途保护及林木采伐的规定。出质人不配合的,质权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担保保证机构承担收储担保的,贷款银行有权按约定由担保保证机构代为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六条 对于林业经营收益权提前兑现的部分,借款人/出质人应将该资金存入还款账户并办理提前还款手续,银行机构须及时办理质押变更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贷款银行相关信贷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定南县林业局、定南县金融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9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