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文化和旅游部等10部委《关于促进乡村民宿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文旅市场发〔2022〕77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宿健康发展的意见》(赣府厅发〔2020〕25号)文件精神,引导民宿产业集聚发展,有力提升民宿产业综合竞争力,加快旅游民宿高质量发展,推进全域旅游康养风景区建设,结合我县实际,我局起草了《定南县旅游民宿高质量发展奖励扶持办法》。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于3月21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至县文广旅局。个人反馈意见请署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单位反馈意见请加盖公章。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联系电话 : 0797-4292963
定南县旅游民宿高质量发展奖励扶持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文化和旅游部等10部委《关于促进乡村民宿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文旅市场发〔2022〕77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宿健康发展的意见》(赣府厅发〔2020〕25号)文件精神,引导民宿产业集聚发展,有力提升民宿产业综合竞争力,加快旅游民宿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宿是指符合《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GB/T41648—2022)》的小型住宿设施。旅游民宿集聚区是指符合《旅游民宿集聚区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DB 3607/T 019—2024)》的以民宿体验为主要消费方式,在一定区域内,依托良好的生态环境、文化或旅游资源,旅游民宿成片发展,形成的旅游业态与产品多元、公共服务配套完善的空间。
第三条 县财政每年度安排本办法第三章所涉奖励资金1000万元(含第三方审计评估费用),根据申报审核通过先后顺序发放,发完即止。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列入本办法奖励扶持的旅游民宿或民宿集聚区,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定南县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并经县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同意后设立。
(二)在我县进行工商注册、依法纳税、合法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场主体。同一地点、同一投资经营主体只能以一个整体申报。
(三)在全县城郊、乡村、景区等范围内建设。
(四)体现足球、客家、康养、自然生态等文化。
第五条 政府性资金建设、运营的旅游民宿不列入本办法奖励扶持范围;政府性资金建设、社会资本投资运营的旅游民宿获评有关品牌的奖补额度由县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意见,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合理确定。
第三章 扶持办法
第六条 装修奖励扶持。对新建或改建的民宿项目,根据经营用客房内部装修实际投入总额进行分档次奖补。
(1)装修实际投入总额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按民宿内部装修实际投入总额的20%给予奖补;
(2)装修实际投入总额20万元-50万元(含50万元)的,按民宿内部装修实际投入总额的25%给予奖补;
(3)装修实际投入总额50万元-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按民宿内部装修实际投入总额的30%给予奖补;
(4)装修实际投入总额100万元-200万元(含200万元)的,按民宿内部装修实际投入总额的35%给予奖补;
(5)装修实际投入总额200万元以上的,按民宿内部装修实际投入总额的40%给予奖补。
同一个主体申报的民宿项目装修奖补金额不超过500万元。民宿装修奖励扶持仅限审计民宿装修实际投入部分,属装修负面清单(附件1)投入不计入奖励扶持范围。实际投资额由县文广旅局按程序确定第三方审计(评估)机构出具验资(评估)报告,并经县财政局、县文广旅局派员联审认定为准。
第七条 装配式建筑奖励扶持。按照丙级以上(含)旅游民宿标准建造的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达50%或钢结构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达100%的,按50元/平方米给予奖补。
第八条 配套业态奖励扶持。在民宿集聚区内新开业的餐饮、购物等关联业态,关联业态内部装修实际投入额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含100万元)、100万元以上且实现对外正常营业,分别按照业态内部装修实际投入额的15%、20%、30%给予奖补,单个关联业态项目的装修奖补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实际投资额由县文广旅局按程序确定第三方审计(评估)机构出具验资(评估)报告,并经县财政局、县文广旅局派员联审认定为准。
第九条 入规入统扶持。鼓励民宿集聚区公司化、连锁化经营,对年内新增纳入统计范围的民宿或民宿集聚区经营公司,经相关部门核准,符合奖励扶持条件的,一次性奖扶企业5万元/户。
第十条 金融扶持。支持银行机构开展“民宿贷”,对正常营业一年以上的民宿或民宿集聚区,可协调银行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建设、运营单位办理贷款业务,最高申请贷款1000万元。
第十一条 品牌建设奖励扶持。对新获评为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对新获评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民宿集聚区的,分别给予创建主体一次性奖励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
晋升更高等级品牌的,按更高等级奖补扣减之前等级奖补后给予补充奖补。
第十二条 证照办理支持。民宿建成后,由县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行政审批、公安、市监、消防、卫健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符合相关办证条件前提下,开通审批绿色通道,采取联审联办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六条装修奖励扶持、第七条装配式建筑奖励扶持及第八条配套业态奖励扶持资金均实行分阶段拨付,第一阶段项目竣工验收并开业后拨付奖补资金的50%,第二阶段项目正常运营满一年后拨付剩余50%奖补资金。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四条 (一)在项目开工前,由申请单位负责填写《定南县旅游民宿装修奖励扶持预申请表》(附件2),并将旅游民宿装修设计图、预算表一并报属地镇人民政府初审。
(二)通过镇人民政府初审的旅游民宿项目,报县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自然资源、农业、林业、水利、住建、文物等相关部门联勘联审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旅游民宿项目建成并正常运营后,由民宿建设、经营主体填报《定南县旅游民宿奖励扶持申请表》(附件3),报县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文旅、财政等部门联合审核,认定符合扶持奖励条件的,通过惠企通兑现扶持资金。
(四)装修奖励扶持以外的其他奖励项目,由申请单位填报《定南县旅游民宿奖励扶持申请表》(附件3),报县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市监、商务、住建、统计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核认定后,符合扶持奖励条件的,通过惠企通兑现扶持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相关奖补政策与本县其他涉及旅游民宿以及民宿集聚区奖励扶持政策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不重复奖补;本办法中相关奖补政策可与国家、省、市有关旅游民宿以及民宿集聚区奖补政策叠加执行。
第十六条 鼓励坚持修旧如旧原则利用非文物保护单位民居、围屋改建民宿,鼓励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多方式开展或合作参与民宿项目建设及运营。
第十七条 奖补资金发放事宜由县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进行公示、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对提出异议的项目,开展核实调查。
凡弄虚作假、骗取奖扶资金并经调查核实的,立即取消其享受资格,并追回奖补资金;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依法查处。申报单位当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违法违规用地、生态环境破坏、重大负面舆情、重大投诉等情况的,取消当年度奖扶资格。
第十八条 因法律法规修订或上级政策变动导致本办法无法施行的,应及时予以公告调整。在公告之前已开工的项目,仍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试行2年。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XX(印发主体)所有。
附件:
1.定南县旅游民宿装修奖励扶持负面清单
2.定南县旅游民宿装修奖励扶持预申请表
3.定南县旅游民宿奖励扶持申请表
附件1
定南县旅游民宿装修奖励扶持负面清单
1.装饰品:单个装饰品价格超过2万元的不计入奖励扶持范围。
2.建材类:无法进行市场比价的非标准、定制化家装、家具、卫浴洁具,不计入装修装饰奖励扶持范围。
3.电子设备:无法进行市场比价的非标准、定制化电子设备等,不计入装修装饰奖励扶持范围。
4.其他难以衡量市场价值的非标准、定制化产品(含高档奢侈品、艺术品),不计入装修装饰奖励扶持范围。
附件2
定南县旅游民宿装修奖励扶持预申请表
(开工前填报)
申请单位(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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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民宿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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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主体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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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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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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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
镇 村 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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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现状 |
1.建筑属于 (砖混、砖木)结构,共 层,占地面积约 平方米,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2.无建筑,占地面积约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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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规模 |
总投资约 万元。其中,内部装修投资约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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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计划 |
拟于 年 月 开工建设, 拟于 年 月 日投入试运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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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说明 (佐证材料可另附) |
注:需提供项目建设前的外部图片(不低于2张),每层内部图片(每层不低于3张),有规划设计图的,提供规划效果图,预算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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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镇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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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指挥部办公室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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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定南县旅游民宿奖励扶持申请表
(建成后填报)
申请单位(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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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民宿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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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主体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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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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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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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
镇 村 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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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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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户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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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规模 |
总投资 万元,其中内部装修投资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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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情况 |
项目于 年 月 日开工建设,于 年 月 日完工,于 年 月 日投入试运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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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奖励扶持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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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奖励 扶持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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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证材料清单(材料可另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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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承诺 |
承诺:申报材料中所涉及的文件、证明及有关附件真实有效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对因申报材料虚假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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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镇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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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文广旅局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县财政局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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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指挥部办公室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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