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就业困难人员低成本创业工作指引
一、服务对象
江西人社一体化综合信息系统中所登记的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我省行政区域内登记失业人员中的以下群体:
1.零就业家庭成员;
2.符合相关条件的残疾人员;
3.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4.因承包土地被征收而失去土地的人员;
5.脱贫劳动力;
6.未消除风险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7.退捕渔民;
8.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的“4050”人员;
9.其他符合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对大龄人员、就业能力弱、生活困难、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优先。
二、服务标准
补贴标准为每人5000元,每人只享受一次,对创业者没有注册企业实体或个体工商户的要求。租借设备未稳定经营满6个月或佐证材料(尽量简便)认定不合格的,不得享受设备补贴政策,先期租借的摆摊设备由当地人社部门统一收回保管。
三、资金安排
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根据实际享受补贴人数和标准,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资金。
四、工作流程
1.摊位选点。以固定创业摊位为主,也可根据实际设置少量流动摊位。各地人社部门根据本地情况,按照创业摊位归属地原则,会同市监、城管等部门在乡镇、街道的集市夜市等统一设立相对固定的创业摊位;部分乡镇可在菜市场等集市人流量较大的地方设立少量的流动创业摊位。
2.设备采购。摊位选点完成后,根据所在的集市夜市等经营特点,由人社部门统一采购符合创业摊位实际需求的摆摊主体设备(辅助设备可由摆摊创业者根据需求自行采购),进行摊位布点,最后形成创业摊位,并设立就业困难人员低成本创业人社帮扶点。
3.信息推送。人社部门将创业摊位的具体信息精准推送给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引导大龄失业人员等就业困难人员摆摊创业。
4.报名申请。符合条件的有摆摊创业意愿的就业困难人员提出报名申请,填写简便的申请表格。如果报名人数多于计划任务数,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当增加创业摊位;报名人数少于计划任务数的,各地要加大政策宣传和创业摊位的精准推送力度,引导就业困难人员摆摊创业。
5.技能培训。根据摆摊创业实际所需技能,组织摆摊创业者参加相关技能培训,并提供相关创业指导。
6.跟踪服务。做好创业者在摆摊创业的过程中遇到实际问题收集及处理工作,为符合条件的创业者提供创业指导、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支持。
7.享受补贴。创业者稳定经营6个月及以上,并提供必要的收支流水情况、经营现场照片或视频资料等佐证材料(佐证材料要尽量简便),经人社部门审核确定后,可享受一次性设备补贴,设备归摆摊经营者所有,同时补齐5000元差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