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文件精神,要加快调整制定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补偿标准制定时要确保门类齐全,类别要符合相关规定和技术要求,同时要对测算的补偿标准组织听证、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做到程序合法合规、标准科学合理。2024年2月底之前调整制定或重新公布,并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统一报省政府备案。目前,省自然资源厅要求每月要上报工作进度,截至7月25日,全市20个县(市、区)还有9个县未出台发布新的补偿标准。《关于征收全县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前期我局召开了座谈会、举行听证会、开展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两次书面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现将通知主要内容进行公示:
一、基本情况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定南县行政辖区范围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是指对地上短期农作物、中长期经济作物以及林木等苗木,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上定着物给予产权人的经济补偿。包括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坟墓迁移补偿、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青苗补偿等。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依据“有苗(物)补苗(物)、无苗(物)不补”的原则,由征地单位按标准据实补偿给相应的所有权人。
1.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规定标准执行。
2.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按《定南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定府办字〔2024〕 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县征地拆迁办已提交县常务会过会)
3. 集体土地上果树及林木等青苗补偿根据征地时被征收土地上种植作物的品种、规格、密度、大小等情况进行补偿。(补偿标准见附件2、3)
4. 本通知涉及的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调查评估。
同一地块上间种或套种其他种类作物的,其套种或间种的青苗按实际占地比例确定补偿标准。
(三)不予补偿的情形
1.恶意抢种、抢栽、抢建的。
2.违法搭建的设施及建筑。
3.种植(养殖)物超过正常标准种植(养殖)密度的部分。
4.其他不予补偿的情形。
二、公示期限
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
三、反馈方式
对该方案有意见或建议的,请在公示期内以信函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至定南县自然资源局。为便于联系并对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和分析,请如实写明提出意见者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
联 系 人:陈梦华 联系电话:15297749929
邮 箱:dnghydg@163.com
地 址:定南县建设东路
邮 编:341900
附件:关于征收全县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定南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