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定南县老城镇旅游基础设施(道路)一期建设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定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定府发〔2020〕4号)等规定,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定南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民政等部门拟订了定南县老城镇旅游基础设施(道路)一期建设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范围
(一)本次拟征地所在图幅:涉及G50G080016图幅 。
(二)本次拟征地涉及 8 个地块,土地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没有争议。涉及老城镇老城村安乐、老屋、大桥、角弓、下角村小组。
二、征收目的与规划用途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此次拟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拟用于城市道路项目建设。
三、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经勘测定界及调查确认,本次拟征地总面积 34.2405亩,其中:水田3.0502亩、旱地0.8820亩、园地2.3295亩、林地25.4205亩、其他草地0.6930亩、农村道路0.3660亩、坑塘水面0.0210亩、田坎0.2625亩、建设用地1.2135亩;按土地权属分:老城镇老城村安乐小组4.3715亩,老城镇老城村角弓小组0.0075亩,老城镇老城村下角小组28.5405亩,老城镇老城村老屋小组1.3155亩,老城镇老城村大桥小组0.0055亩。调查具体结果见附件2。
四、征地补偿安置及费用支付对象、方式和期限
(一)补偿安置基本情况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拟征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定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定府发〔2020〕4号)的标准执行,具体补偿标准及金额见附件2。
2、地上青苗、树木等的补偿标准及费用
地上青苗、树木等的补偿标准按照《定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定府发〔2020〕4号)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标准及金额见附件3。
3、农村村民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
本次征地范围内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房屋)。
4、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费用
本次征地范围内不涉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二)支付对象
1、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2、农村村民住宅(房屋)、其他建筑物及构筑物、青苗及树木等属于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补偿费支付给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个人或承包经营者所有的,其补偿费支付给个人或承包经营者。
(三)支付方式
所有费用以转账方式线上支付。
(四)支付期限
上述费用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足额支付。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支付期限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即作出补偿安置决定之日起60日之内支付。
其他安置方式的期限按协议约定执行。
五、社保安置
对符合《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的,给予社保安置。经初步核定,本次符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条件人员共2人。
六、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七、补偿登记
自公告发布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请于2024 年 6 月30日前(本公告期满前),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前往定南县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或书面委托他人办理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信息按照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确定。
八、听证事项
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规定,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应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超半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方案提出异议的,定南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时间另行通知。
九、异议反馈与处理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在本公告期内提出。本政府将结合异议反馈和听证情况,适时修改补偿安置方案并再次公告。
附件:1.土地权属调查确认图
2.土地补偿标准及补偿费用表
3. 青苗、果树、树木等补偿标准及补偿费用表
定南县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日
附件1:
定南县老城镇旅游基础设施(道路)一期建设项目土地权属调查确认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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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调查确认图需套合最新影像 要求:1.土地权属调查确认图比例尺需按照《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GB/T20257.2—2017)相关标准执行,确保地物可辨、标注清晰、布局美观。 2.各土地权属单位、组织和参加土地权属调查确认的单位的调查人员应在本图上签字确认,有公章的单位还应加盖公章。
经调查,权属准确、无争议。 村小组:(签字、盖章) 村委会:(签字、盖章) 乡(镇)政府(街道办):(签字、盖章) 市、县(区)自然资源局:(签字、盖章) |
勘测定界单位:(盖章) 2024年5月


